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撤销执业证书或者特定时限内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时限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注销或被撤销备案的,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