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未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药学服务,或者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超出载明的执业类别、执业期限直接提供药学服务的,合作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按照内地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