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撤销执业证书或者特定时限内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时限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注销或被撤销备案的,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