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不再继续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服务,或者不再满足备案条件,或者不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备案自动失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