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各类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以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