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就业促进法规实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的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劳动投诉处理、劳动争议解决等工作机制,提升咨询、指导、调解等服务效能,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