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技能提升等需求,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项目开发,完善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