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等劳动者,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