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倡导家庭树立积极就业的理念和勤劳致富的观念,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积极实现就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