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