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平就业第三十一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前款规定信息的查询、开放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