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为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提供融资便利。

本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扩大就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