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八条有效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定期开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业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设置专业和确定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