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及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促进就业资金。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