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就业创业服务协作,创新人才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畅通流动。

本市按照国家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以及对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劳务协作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就业和来沪就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