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