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