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