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