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