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并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