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医养康养第二十二条有效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等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