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

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