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为老年人开展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