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失能老年人结对帮扶。

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

探索建立互助式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