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