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与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政府、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