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