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