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纳入各级乡村振兴干部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结合乡村旅游建设特色专业,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开展乡村旅游产学研活动。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优质投资企业和乡村旅游人才的激励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各类人才、返乡入乡人员和带头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