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