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做好资源的保护利用、产业发展、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和文明宣传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