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供给:

(一)乡村建设用地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向乡村旅游项目倾斜;

(二)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乡村旅游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先支持乡村旅游项目;

(四)鼓励农业、林业建设用地发挥旅游功能,实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