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供给:(一)乡村建设用地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向乡村旅游项目倾斜;(二)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乡村旅游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先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四)鼓励农业、林业建设用地发挥旅游功能,实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