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完善乡村旅游产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权能,加强乡村旅游产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资乡村旅游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旅游发展领域,依法创新乡村旅游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乡村旅游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