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完善乡村旅游产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权能,加强乡村旅游产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资乡村旅游产业。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旅游发展领域,依法创新乡村旅游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乡村旅游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