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发展乡村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凸显黔东南民族风情、农耕文化、山水特色、田园风光,注重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