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康养旅游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户外运动、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食品供应、水电通信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