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康养旅游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利用苗医药、侗医药、瑶医药等特色医药资源与康养产业融合发展大健康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将特色农产品以及中药材与康养项目相融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药食同源产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