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利用苗医药、侗医药、瑶医药等特色医药资源与康养产业融合发展大健康旅游。

鼓励旅游经营者将特色农产品以及中药材与康养项目相融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药食同源产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