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康养旅游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温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建设温泉与自然山水相融合的乡村旅游体验型景区、温泉与生态农庄相结合的乡村旅游休闲型景点、温泉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健康养生基地。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