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康养旅游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森林康养旅游的规划发展应当与国家森林步道规划建设相协调,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道路、景观、教育、服务等设施和功能,促进康养旅游设施改造升级。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