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利用乡村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等资源,依托村寨、集镇、山水、田园风光等特色载体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体验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