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康养旅游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康养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森林康养旅游产品。鼓励规划实施森林探险、森林科考、摄影写生、野营露宿等森林旅游项目。鼓励发展帐篷酒店、汽车露营、森林民宿等沉浸式体验康养产品。支持和培育发展康养食材,研发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等,丰富康养旅游商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