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康养旅游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主导、绿色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规划发展乡村康养旅游。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