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宿开发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经营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