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旅游公厕、乡村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定期组织清理垃圾,开展病媒生物及孳生地清除。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数量充足的旅游公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