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乡村供水保障、数字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均衡等工程配置项目布局,实施供水供电、网络信息、消防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绿化净化等乡村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