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区域界限和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标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