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统筹以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连接各景区、景点、乡村旅游服务中心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车场、服务区等纳入乡村旅游交通网络统一建设,乡村旅游发展较为成熟的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集散中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推进驻车点、加油站、充电桩等公共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