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州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发展其他相关规划,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土地利用等要素方面向乡村旅游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