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图书馆(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