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