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